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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田县爱心公益联合会章程
     2015-1-5

    古田县爱心公益联合会章程

    (2014年9月2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古田县爱心公益联合会”(简称“公联会”)。英文名称:G
    utian  County  Charity  Feder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系由古田县热心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志愿者团队,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依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立足古田,面向基层;热衷公益,奉献爱心;扶贫济困,助人为乐。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均为古田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古田县城东街道解放路176号楼5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制定志愿者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
        (二)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
        (三)招募、培训和表彰志愿者;
        (四)拓展志愿者服务领域(助老扶弱、扶贫济困、支教助学、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开展志愿者之间的各种互助和联谊活动;
        (六)加强与其他公益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进行其他经程序通过认可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积极作用和正面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志愿者服务所必需的培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且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产生会员代表的程序另行规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5年,每年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若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若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享有口碑,并具有感召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特别聘请知识界、企业界和商界的有关人士担任副会长。同时,特聘副会长不担任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负责分管工作;

    (三)经会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代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安排内设机构人员的配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实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所有人员原则上不享受工资福利待遇。若有会员确因工作需要,应给予合理经济补贴时,须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4年9月2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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